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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学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学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13号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阳坊花园小区。注册号:360981210005277。法定代表人:邹枝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春,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丁学同,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学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学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丁学同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学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