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唐县地丰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度市郭庄镇泰祥农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地丰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度市郭庄镇泰祥农场,姜培杰,尚丰芝,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00号申请人:高唐县地丰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三十里铺镇董集村南。法定代表人:李桂军,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平度市郭庄镇泰祥农场。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郭庄镇姜家东庄村。被执行人:姜培杰,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尚丰芝,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姜浩,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人高唐县地丰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平度市郭庄镇泰祥农场、姜培杰、尚丰芝、姜浩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全旺以其位于高唐县金城西路南侧水利局家属院2号楼403室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度市郭庄镇泰祥农场、姜培杰、尚丰芝、姜浩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