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杨晓天、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天,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李云龙,郝晓娜,苏永青,林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异6号异议人:杨晓天,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双桥村。法定代表人秦世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地址:高阳县旧城村。被执行人:李云龙,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高阳县。被执行人:郝晓娜,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高阳县。被执行人:苏永青,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高阳县。被执行人:林光军,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高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李云龙、郝晓娜、苏永青、林光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晓天对本院扣押冀F×××××轿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晓天称,申请人得知张丽敏所有的轿车出售,经保定市保联旧机动车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评估,以市场价格购买此车,2017年4月11日支付购车款并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6月22日李云龙借用申请人的车辆被法院扣押,申请法院解除扣押,返还车辆。本院查明,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李云龙驾驶冀F×××××轿车至本院接受询问,解决(2016)冀0628执370号案件。因李云龙不能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作出(2016)冀0628执370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将其驾驶的冀F×××××轿车予以扣押。2017年7月10日,异议人杨晓天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2016年4月11日开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发票、保险单证实其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本院认为,异议人杨晓天通过机动车产权交易部门评估购买该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且实际占有,该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认定为杨晓天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冀0628执370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冀F×××××轿车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石润清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胡金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天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