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30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炳才、余雪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炳才,余雪娇,余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青山南苑22号1幢1层119-123号。法定代表人:谢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祥,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黄炳才,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申请人:余雪娇,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申请人:余明辉,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黄炳才、余雪娇、余明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闽0430财保3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黄炳才、余雪娇、余明辉价值47406.57元的银行存款及房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炳才、余雪娇、余明辉价值47406.57元的银行存款及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运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