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56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29日出生,。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5日至6日,被告人谭某某至本区程桥街道桂花村、唐楼社区等地,采用“钓鸡子”的方式,先后3次盗窃农户散养在家门口的鸡共计7只。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静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