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鸿星与盛世元、蒋成杰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星,盛世元,蒋成杰,刘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767号申请执行人张鸿星,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盛世元,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蒋成杰,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希俊,男,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鸿星与被执行人盛世元、蒋成杰、刘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盛世元、蒋成杰、刘希俊支付原告张鸿星82万元,案件受理费7777.5元,利息35万元,共计1177777.5元。于2015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鸿星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4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