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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9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铁钢、王文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钢,王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9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铁钢,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王文杰,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3执941号之三执行裁定,于2017年7月12日10时至2017年7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文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罗宽(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5000元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王文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H17CKJF14H028594)通过拍卖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给买受人罗宽所有;二、买受人罗宽应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