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许兰兰与苏华榕、洪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兰兰,苏华榕,洪牡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576号原告许兰兰,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阮志强、王巧玲,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华榕,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柳东路2号东区。被告洪牡丹,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兰兰与被告苏华榕、洪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兰兰与被告苏华榕、洪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兰兰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许兰兰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兰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兰兰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雪芳速录员 赖永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