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明飞与岳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飞,岳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51号原告:马明飞,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淋,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明飞与被告岳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返还转走原告的现金3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关系。2013年2月28日给付被告彩礼款36000元。2014年1月14日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元。2014年1月12日,双方举行婚礼。由于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2016年被告离开原告生活,并转走原告银行存款33000元。为维护原告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该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明飞提供的被告岳淋身份信息不明确,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明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航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