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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海山与王长春、乔会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山,王长春,乔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山,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长春,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乔会英(系王长春妻子),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山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长春、乔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0日分别向被执行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山向本案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立案执行的(2016)豫1726执671号执行案件,本案经审查认��申请执行人王海山撤回申请执行是自己真实意识的表示既不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又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予以确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豫1726执6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德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