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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苏某群诉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群,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15号原告苏某群,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某群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群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在七日之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