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苏某群诉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群,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15号原告苏某群,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某群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群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在七日之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