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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贤豪、白琴慧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豪,白琴慧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贤豪,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6年1月18日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同年9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3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琴慧,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利用他人身份证,到中国大陆境内的农商银行、宁波银行、恒丰银行、稠州银行等处办理大量银行卡,并将上述银行卡带至澳门。之后,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以王某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作为总卡,通过网银转账将总卡内的资金等额分散到其他银行卡,并利用其办理的银行卡在境外每日取现第一笔(人民币1万元)免手续费的漏洞,在澳门大量取现港币,后将港币倒卖给澳门当地当铺,由对方再通过其在大陆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将人民币资金转账到王某的银行卡中,从中赚取利差。经查,2015年1月2日至4月22日,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以上述方式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5653302元。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白琴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潘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清单,资金流表格,出入境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浙江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贤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贤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白琴慧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另结合被告人白琴慧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白琴慧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贤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7个月16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白琴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徐贤豪、白琴慧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