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李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240-1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李甲,男,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甲由靖边县某社发放的工资(某银行靖边县支行账户:******)及地补(某银行靖边县支行账户:******),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甲在某银行靖边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二、将被告李甲在某银行靖边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