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与高福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高福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47号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福兴,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三胜乡广福村3社。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福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返回原告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