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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潘志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双,高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75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双。被执行人高景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双与被执行人赵虎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虎晨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21359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延期利息。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宝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