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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衡南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团委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9月8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区分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经过衡南县辖区。衡南县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分别成立衡南县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和车江镇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陈某某(另案处理)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衡南县境内沿线各村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贺某某在县指挥部主要负责潭衡西线高速公路补征、压线房屋拆迁测量、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及房屋补征拆迁款领条的开具等工作。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陈某某的指示和安排下,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与陈某某合伙套取国家房屋拆迁款689811元、土地征收补偿款16640元,合计706451元。被告人贺某某分多次从陈某某处共分得赃款78500元,剩余赃款由陈某某侵吞或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非法套取国家房屋拆迁款的事实1、2007年3月13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衡南县车江镇金星村村支书李某某(已判决)妻子李某甲以及金星村村会计李先程(已判决)儿子李加富的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分别套取85548元和87638元的房屋拆迁款。事后,陈某某分两次共分给被告人贺某某55000元现金,另拿了5000元现金给被告人贺某某用于其二人购买衣服后,剩余的2000元现金被贺某某占有。2、2007年6月27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李先程的妻子曾庆巧房屋拆迁登记账务次料套取77282元房屋拆迁款。事后,陈某某分给被告人贺某某15000元现金。3、2007年7月12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衡南县车江镇上龙村新屋组组民周定梅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7556元房屋拆迁款。事后,陈某某分给被告人贺某某5000元现金。4、2009年1月16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李先程的外甥蒋成华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15635元房屋拆迁款。5、2009年1月17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樟树村村民华龙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38570元房屋拆迁款。6、2009年5月11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金马村村民郭向明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06462元房屋拆迁款。7、2009年10月13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李先程儿媳刘丽的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90672元房屋拆迁款。8、2010年1月6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指挥部阳某某妻子杨利奕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0484元房屋拆迁款。9、2010年5月24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双龙村立志塘组组民谭玉交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40000无房屋拆迁款。10、2010年6月28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上龙村村支书谢培德妻子周华秀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5048元房屋拆迁款。11、2009年6月8日、2010年12月2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指挥部朱某某妻子钟某某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分别套取了2646元、2270元房屋拆迁款。上述合计套取国家房屋拆迁款689811元,其中被告人贺某某共分得赃款78500元,均被其用于个人开支。二、非法套取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事实2008年8月16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与衡南县车江镇樟树村村支书李小平以该村上街组通道接线的名义签订虚假的征地协议,套取16640元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事后,陈险国未分给被告人贺某某赃款。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贺某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衡阳市纪委调查组交代了其和陈某某共同贪污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向衡南县纪委退缴赃款78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与他人共同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到案经过说明、记账凭据等书证;同案犯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某、阳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被告人贺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愿意认罪。在整个事件中,我均是听从领导的安排而为之,不具有积极主动性。我错了,我愿意悔过自新,请求对我从宽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好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经过衡南县辖区。衡南县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分别成立衡南县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和车江镇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衡南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衡南县境内沿线各村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贺某某由陈某某临时安排在县指挥部工作,主要负责潭衡西线高速公路补征、压线房屋拆迁测量、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及房屋补征拆迁款领条的开具等工作。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陈某某的授意和安排下,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与陈某某合伙套取国家房屋拆迁款689811元、土地征收补偿款16640元,合计706451元。陈某某多次分给被告人贺某某赃款,共计78500元,剩余赃款由陈某某侵吞或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非法套取国家房屋拆迁款的事实1、2007年3月13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衡南县车江镇金星村村支书李某某(已判决)妻子李某甲以及金星村村会计李先程(已判决)儿子李加富的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分别套取85548元和87638元的房屋拆迁款。事后,陈某某分两次共分给被告人贺某某55000元现金,另拿了5000元现金给被告人贺某某用于其二人购买衣服,购衣后剩余的2000元现金被贺某某占有。2、2007年6月27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李先程的妻子曾庆巧房屋拆迁登记账务次料,套取77282元房屋拆迁款。事后,陈某某分给被告人贺某某15000元现金。3、2007年7月12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衡南县车江镇上龙村新屋组组民周定梅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7556元房屋拆迁款。事后,陈某某分给被告人贺某某5000元现金。4、2009年1月16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李先程的外甥蒋成华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15635元房屋拆迁款。5、2009年1月17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樟树村村民华龙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38570元房屋拆迁款。6、2009年5月11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金骚灵情歌村村民郭向明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06462元房屋拆迁款。7、2009年10月13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伪造李先程儿媳刘丽的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90672元房屋拆迁款。8、2010年1月6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指挥部阳某某妻子杨利奕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0484元房屋拆迁款。9、2010年5月24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双龙村立志塘组组民谭玉交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40000无房屋拆迁款。10、2010年6月28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上龙村村支书谢培德妻子周华秀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套取15048元房屋拆迁款。11、2009年6月8日、2010年12月2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以衡南县车江镇指挥部朱某某妻子钟某某的名义,伪造房屋拆迁登记账务资料,分别套取了2646元、2270元房屋拆迁款。共计套取国家房屋拆迁款689811元,其中被告人贺某某共分得赃款78500元,均被其用于个人开支。二、非法套取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事实2008年8月16日,陈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某与衡南县车江镇樟树村村支书李小平以该村上街组通道接线的名义,签订虚假的征地协议,套取16640元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事后,陈险国未分给被告人贺某某赃款。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贺某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衡阳市纪委调查组交代了其和陈某某共同贪污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向衡南县纪委退缴赃款78500元。上述事实有:1、到案情况说明、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主动到案,套取公款的情况等;2、同案犯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贺某某被安排从事冒用他人名义,套取公款的事实;3,证人朱某某、阳某某、陈某甲、华龙等人的证言,证实被陈某某、贺某某冒用他们名义,套取公款的事实;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自己如何在他人的安排下作案的全部过程;以及其他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的授意和安排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助非法套取国家房屋拆迁、征地赔偿款,共计7064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受自己的上司安排,协助操作套取公款,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辩称自己是听从他人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小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在侦查机关未立案前,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向衡南县纪委交代了自己与他人共同犯罪的部分事实,应属部分自首,对其自首部分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宽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免除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凤德审 判 员  陈三平人民陪审员  谢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