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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7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庆杰诉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赵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杰,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赵俊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7民初53号原告:吴庆杰,女。被告: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林业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华,男,职务:公司经理。被告:赵俊峰,男。原告吴庆杰诉被告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赵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庆杰自动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吴庆杰负担。审判长  郭云祥审判员  赵富华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藏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