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7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庆杰诉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赵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杰,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赵俊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7民初53号原告:吴庆杰,女。被告: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林业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华,男,职务:公司经理。被告:赵俊峰,男。原告吴庆杰诉被告黑龙江鑫海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赵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庆杰自动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吴庆杰负担。审判长 郭云祥审判员 赵富华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藏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