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37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36年3月18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女,汉族,1938年2月13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1995年10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生活语言,一直因家庭生活吵闹不休,近几年以来被告更是变本加厉,多次殴打原告。自1997年以来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离婚。吕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时间已22年,夫妻感情深厚,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诉述不是事实。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所提交的结婚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2017年春节后,原被告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缘分,以不离婚为宜,互敬互爱,承担起各自的家庭责任,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