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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炳武 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5刑初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炳武(绰号“老五”、“嫖客”),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5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炳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2日公诉机关作出会检公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书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李炳武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粟高武、被告人李炳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炳武在会同县林城镇帐子塘内桃酥大王门店和北极绒门店之间的电线杆旁,趁被害人蒋某停车去买桔子之际,将蒋某放在摩托车踏板上的一个女式黑色皮提包盗走。从包内盗得人民币5700元和1部白色联想牌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4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蒋某。2、2016年10月21日15时许,李炳武在会同县林城镇药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张某1部小米牌5手机扒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20元。3、2017年2月17日18时许,李炳武在会同县林城镇四岔马路电力公司附近将被害人龙某1部苹果牌6Plus手机扒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90元。4、2017年2月28日16时许,李炳武在会同县林城镇四岔马路家和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1部OPPO牌R9S手机扒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520元。5、2017年4月6日15时许,李炳武在会同县林城镇高雄KTV附近斜坡处将被害人粟某1部魅族牌魅蓝手机扒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5元。6、2017年5月7日11时许,李炳武在会同县林城镇西区17栋的灸痛理疗养生馆内,盗走被害人马某OPPO牌1部R9手机和1部OPPO牌R9S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25元。7、2017年4月18日13时许,李炳武在会同县林城镇将军北路新佳惠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梁某1部OPPO牌A31手机扒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梁某。8、2017年5月30日11时许,李炳武在会同县林城镇四岔路往农贸市场方向的张医师牙科门口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唐某买东西之际,将唐某挂在婴儿车上的包拉链拉开,将包内的一个红色长方形手包盗走,盗得人民币1000元、身份证、银行卡及社保卡各1张。被盗手包、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已发还唐某。另查明,被告人李炳武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炳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张某、龙某、杨某、粟某、马某、梁某、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炳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炳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炳武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李炳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炳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炳武退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平韬审 判 员  梁 彬人民陪审员  朱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白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