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光辉,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华信集团恒祥空间工程部工程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于兆林,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光辉及其辩护人于兆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赵光辉酒后驾驶黑A×××××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安红街口时,与由北向南推自行车过道的被害人刘某相撞,致刘某盆骨、左侧肋骨、腰横突骨折、额部擦伤、经审查,刘某腰1、4、5左某突骨折属轻伤一级、盆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前额部擦伤属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赵光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赵光辉血液酒精含��为277.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光辉于2017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驾驶证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收条,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赵光辉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审查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赵光辉家属已与被害人刘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光辉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75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赵光辉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光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光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已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苗世云人民陪审员 刁正儒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