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成龙与张勇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龙,张勇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周成龙,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勇登,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成龙与被执行人张勇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勇登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成龙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