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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占旺与王俊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旺,王俊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694号原告:杨占旺,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宁县米桥乡老庙村人,住该村二组,农民。被告:王俊锋,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正宁县山河镇移凤村人,住该村三组,农民。原告杨占旺与被告王俊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占旺于2017年7月20日以已与被告王俊锋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占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占旺负担。审判员  张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