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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侯延海;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延海,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941号原告:侯延海,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超,该局法律顾问。原告侯延海诉被告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侯延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延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延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延海负担。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董钦颖人民陪审员  陆成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