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侯延海;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延海,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941号原告:侯延海,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超,该局法律顾问。原告侯延海诉被告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侯延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延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延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延海负担。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董钦颖人民陪审员 陆成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