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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偿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退出执行申请书,申请退出执行,本院准予退出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