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辖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应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应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法定代表人樊考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义荣,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应生,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王应生与原审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驳回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故该合同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故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2015年6月8日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由该合同可知,本案的实际施工地位于贵州省××市××经济开发区××水塘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系七星关区,故本案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无不当。而上诉人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不是《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对方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不作答复。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业审判员 龙飞燕审判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