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磊与李洪才、孙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李洪才,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磊,男,1981年9月1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李洪才,男,1971年11月3日生人,汉族,莘县。被执行人孙红,女,1975年4月13日生人,汉族,莘县。本院在执行赵磊与李洪才、孙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洪才、孙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才、孙红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洪才、孙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才在莘县人民政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洪才在莘县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共计60000元(除每月留出800元生活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