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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磊与李洪才、孙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李洪才,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磊,男,1981年9月1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李洪才,男,1971年11月3日生人,汉族,莘县。被执行人孙红,女,1975年4月13日生人,汉族,莘县。本院在执行赵磊与李洪才、孙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洪才、孙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才、孙红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洪才、孙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才在莘县人民政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洪才在莘县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共计60000元(除每月留出800元生活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