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戚宜红与王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宜红,王新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615号原告:戚宜红,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王新江,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宜红与被告王新江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戚宜红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