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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戚宜红与王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宜红,王新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615号原告:戚宜红,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王新江,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宜红与被告王新江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戚宜红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