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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秋栋与柴军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秋栋,柴军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570号原告:彭秋栋(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柴军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秋栋诉被告柴军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秋栋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秋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