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秋栋与柴军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秋栋,柴军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570号原告:彭秋栋(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柴军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秋栋诉被告柴军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秋栋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秋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