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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西能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西能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西能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西经济开发区东区块(汤溪镇)1幢。法定代表人:胡跃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尚明,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坭桥村。法定代表人:刘春美,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金华市金西能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房产、工商登记,除本院另案司法处置中的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位于兰溪市游埠镇坭桥村的房地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对尚欠货款108308.10元及利息(按民事判决书规定计算),应负担的诉讼费1233元、执行费1525元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3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