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世兰、廖剑与廖举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兰,廖剑,廖举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018号原告:钟世兰,女,生于1970年1月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芳,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廖剑,男,生于1997年1月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芳,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举华,男,生于1973年2月1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钟世兰、廖剑与被告廖举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钟世兰、廖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世兰、廖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世兰、廖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钟世兰、廖剑负担。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