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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陈大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陈大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49号原告: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谢英廷。被告:陈大平,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陈大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声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