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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2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甲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泰富装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甲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泰富装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841号之一原告:嵊州市甲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华发东路35号3号厂房3楼。法定代表人:郑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嵊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泰富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1288号。法定代表人:潘香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甲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泰富装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甲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甲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甲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8元,依法减半收取2394元,由原告嵊州市甲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竹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