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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胡茂秋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岸昕追偿权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岸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异83号案外人:胡茂秋,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1号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910-1。法定代表人:张蜀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岸昕,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岸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岸昕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8-2-63、88-2-64两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案外人胡茂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上述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共同所有,请求本院中止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案外人胡茂秋与被执行人沈岸昕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2月9日登记结婚。涉案房屋于2011年1月4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进行权属登记,权利人为沈岸昕。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渝0107执122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岸昕名下上述涉案房屋。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17)渝0107执122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岸昕名下房屋,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茂秋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梦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