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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白永杰与牛祥才、胡桂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杰,牛祥才,胡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69号原告:白永杰,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牛祥才,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胡桂华,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白永杰与被告牛祥才、胡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白永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永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