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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敬x申请执行孙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x,孙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敬x,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三义村0161号。身份证号610404198402290520。被执行人孙x,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8号内。身份证号610402197512114811。本院在执行敬x申请执行孙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陕04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孙永会支付敬静二次残疾鉴定费2800元,案件受理费185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10日将全部执行款项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