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敬x申请执行孙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x,孙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敬x,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三义村0161号。身份证号610404198402290520。被执行人孙x,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8号内。身份证号610402197512114811。本院在执行敬x申请执行孙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陕04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孙永会支付敬静二次残疾鉴定费2800元,案件受理费185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10日将全部执行款项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