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彭良勇与吴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良勇,吴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786号原告:彭良勇,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英,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民,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彭良勇与被告吴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彭良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良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良勇负担。审判员  宋晋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