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花旗商行有限公司、临沂丰林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花旗商行有限公司,临沂丰林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48号申请人:临沂花旗商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327国道南(义堂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孟祥恒,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丰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汤庄街道办事处东店子村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陈景才,总经理。申请人临沂花旗商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丰林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丰林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丰林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