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文立与太康县清集乡西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立,太康县清集乡西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977号原告陈文立,男,汉族,195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张尚辽,周口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康县清集乡西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培胜,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立诉被告清集乡西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清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长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