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郑成燕与刘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郑成燕与被执行人刘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成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志勇给付赔偿款4,351.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4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10.53元,并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