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6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4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波出生日期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141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3日20时,被告人徐波驾驶皖D09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江路路段,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当场对徐波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徐波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2017年2月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波血液酒精含量为107.0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波拘役一个月,可适用非监禁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波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金本永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张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