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康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901号被执行人:王康平,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康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1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康平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