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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康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901号被执行人:王康平,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康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1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康平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