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胡道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村民委员会,胡道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468号原告: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8362676-4,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法定代表人:孙仁,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明,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琴,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道革,男,1969年9月5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道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