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组枪支部件,非法改装射钉枪一支。改装完毕在家中试发了两枪后便藏匿于家中。2017年2月28日,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上缴了该枪支,并如实供述了改装射钉枪的事实。经鉴定,该支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汉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王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受案登记表,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协查通知,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性,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萍人民陪审员 张利宁人民陪审员 周维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