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与王飞、伦绮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王飞,伦绮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首层及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89379336-9。负责人:李雄彬,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伦绮雯,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飞、伦绮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飞、伦绮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1663.48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16年8月24日,利息为912.64元,罚息为172.57元;从2016年8月25日起,以61663.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偿日止)予申请执行人;被执��人王飞、伦绮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213元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42.23元、财产保全费693.78元,合计1436.01元,由两被执行人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281.49元。执行得款由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943.99元,余款8337.5元已退还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3月31日需偿还贷款本金61663.48元及利息、罚息3555.2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费合共1436.01元、律师费22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继续偿还贷款,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仲裁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634.01元及律师费22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时支付,则申请人有权按协议内容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