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永全与被执行人丛晓东、李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全,丛晓东,李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全,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在金源街6-337。被执行人丛晓东,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繁荣社区正和园西区3-5-103。被执行人李葳,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凤华社区22区22号。本院在执行梁永全与丛晓东、李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3.0275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执行查控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梁永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