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鹏猥亵儿童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1刑申12号陈鹏:你因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鄂01刑终77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原一、二审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经查,2015年5月至6月11日间,你在本市洪山区珞狮南路狮城瀚园4栋2单元102室由你负责的“彼得海洋教育”培训点,利用散学后在该培训点办公桌旁检查学生作业之机,多次对托管学生被害人尤某某(女,10岁)实施猥亵。2015年6月13日,被害人尤某某之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你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对于上述事实的认定,有报案材料、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说明、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尤某、但某某、廖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湖北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及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被害人尤某某的网络语言截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原审认定你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儿童,你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且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你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你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与原审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