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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与王杨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王杨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292号原告: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李龙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雄,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杨明,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山,陵川县崇文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与被告王杨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