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帅与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民初1264号原告王帅,男,汉族,1996年6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力,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系原告父亲。被告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向阳路。法定代表人张元模。原告王帅诉被告成都赛博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博特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路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帅的委托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博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帅诉称,2016年9月,被告为加快其开发的“孔雀城”楼盘三期项目的销售,推出了“老带新”奖励方案(即: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成功,奖励老客户5000元)。原告介绍了新客户苏某某到该楼盘购房并交纳了一万元定金。2016年9月3日售楼员文书琴填写了“孔雀城老带新客户确认单”。该单中老客户为原告,新客户为苏某某。新客户苏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放款。原告作为老客户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却拒绝履行其支付“老带新”购房奖金5000元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老带新”购房奖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赛博特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帅诉称被告赛博特公司为加快销售其开发的位于温江的“孔雀城”楼盘,推出了“老带新”奖励方案,即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成功,奖励老客户5000元,后原告王帅作为老客户介绍第三人苏某某购买该楼盘房屋。庭审中,原告王帅提供的《孔雀城老带新客户确认单》复印件显示该确认单载明了“老客户王帅、新客户苏某某”等信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帅主张其基于被告赛博特公司推出的“老带新”奖励政策,介绍第三人苏某某成功购买了“孔雀城”楼盘的房屋,并提供《孔雀城老带新客户确认单》及录音资料予以证明。首先,该《孔雀城老带新客户确认单》系复印件且没有被告赛博特公司的签章;其次,该确认单仅显示原告王帅及第三人苏某某的名字,未载明其他双方关于“老带新”奖励政策的约定内容;再次,原告王帅称其提供的录音资料系其与被告赛博特公司的两名销售人员的对话内容,但对于该两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属实,原告王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该录音内容也未证明原告王帅介绍了第三人实际购买“孔雀城”楼盘的房屋。综上,原告王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老带新”优惠政策的相关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介绍了第三人实际购买“孔雀城”楼盘的房屋,故本院对于原告王帅要求被告赛博特公司支付“老带新”购房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