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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2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安君与李本建、刘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安君,李本建,刘剑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1064号原告:彭安君,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李本建,女,52岁,住库车县。被告:刘剑恒,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安君诉被告李本建、刘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安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95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桂茹审 判 员  昝 坤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