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洋与泰安皇冠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泰安皇冠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135号原告:李洋,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皇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赖姿予;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培,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洋与泰安皇冠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