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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洋与泰安皇冠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泰安皇冠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135号原告:李洋,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皇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赖姿予;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培,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洋与泰安皇冠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伟 百度搜索“”